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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的通知

2011-10-14 点击数:1954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工程质量,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

扬建工〔2009〕19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市政工程质量,规范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市政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省建设厅、市政府办、省质监总站、市质监站、市招标办、市审图中心、市造价站、市城建监察支队

 

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道路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其它类型道路(如住宅小区配套道路等)可参照执行。

1.3本办法结合扬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现状,对市政道路工程中存在的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桥头跳车,沟槽处路面沉陷,路面积水(特别是公交站台)、不平整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1.4本办法提倡积极运用“四新”技术,开展通病防治工作。

1.5未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市政道路工程,不得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1.6在市政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1.7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当地建设局委托负责当地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2  基本规定

2.1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其他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办法的规定。

2.2市政道路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3设计单位应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 

2.4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编写《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以上通病防治文件均须经建设单位的核查批准。

2.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监督计划,作为监督工作重点。

2.6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除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由参建各方签署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2)施工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监理单位提交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2.7道路管线管理规定

2.7.1凡属综合性工程,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核对图纸,统一定位放线,确定管线施工位置。城市综合管线应积极推行同槽、并井的设计方案。

2.7.2 综合性工程的施工,各施工单位应周密考虑相互之间的工期衔接;每项工程结束时应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为其他单位创造进场施工的基本条件。

2.7.3 综合性工程施工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管线纵横交叉发生矛盾时,宜由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2.7.4 施工单位对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应开挖探沟,在掌握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后方可施工。

2.7.5 可能对其他管线的安全和维修产生影响的施工,施工单位须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7.6 在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正常。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组织建设各方成立通病防治工作管理机构,加强对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技术管理。

3.1.2 在开工前下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3 督促建设各方制定相关的通病防治方案和实施细则。

3.1.4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5将通病防治列为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2 设计单位

3.2.1 提出通病防治的具体设计措施,并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明确具体做法。

3.2.2在设计交底时应对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进行专项交底。

3.2.3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明确施工要求和验收标准。

3.2.4 参与工程质量通病问题的分析,并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通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3 施工单位

3.3.1 在开工前制定《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3.2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地试验室,建立健全自检质保体系,各检验批、分项、分部经自检合格后方能向监理申报验收。

3.3.3 根据批准后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做好通病防治技术交底工作。

3.3.4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3.3.5 做好通病防治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3.6 总包单位应审核分包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并负责检查其实施情况。

3.3.7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审查并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病防治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

3.4.2 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易产生通病的工序、部位,作为监理工作的质量控制重点。同时,应编制通病防治专项监理细则。

3.4.3 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

3.4.4 配备常规检测仪器(如水准仪、经纬仪、卷尺、测温仪等),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5 做好通病防治部位的隐蔽验收工作,并明确监理验收意见,不合格的严禁进入下一分项施工。

3.4.6 定期召开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的通病防治工作例会。

3.4.7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防治的技术措施

4.1设计

4.1.1人行道基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

4.1.2有机动车通行或停放的人行道(如商业区、小区等出入口)应提高该地段基层和面层的设计标准,人行道板尺寸应满足弯拉强度和美观的综合要求。

4.1.3人行道板设计应做好公交港湾、无障碍通道等细节处的大样图设计,应根据不同材质在基层和面层设置伸缩缝。

4.1.4混凝土人行道板抗压强度应不小于30 MPa,料石人行道板抗压强度应不小于80 MPa,混凝土路缘石抗压强度应不小于30MPa,直线型混凝土路缘石弯拉强度应不小于3MPa。

4.1.5设计应明确不同曲率、规格侧缘石的几何尺寸和数量。

4.2施工

4.2.1人行道基层的水泥混凝土或二灰碎石应采用工厂化生产方式。不得在已成型的路面或人行道上拌制砂浆。

4.2.2人行道面层材料及路缘石进场前均应进行外观检查与复验。混凝土预制构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原材料、配合比、弯拉、抗压强度资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后方可进场使用。

4.2.3人行道面层铺砌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砂浆抗压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一组试件抗压强度最低值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的85%。

4.2.4路基和基层的施工质量应予加强,各分项结构层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分项施工,其施工要求同5.2.1条、5.2.2条的有关规定。

4.2.5当采用水泥混凝土做基层时,必须要确保混凝土厚度与强度合格、振捣密实、外观平整;面层胀缝应与基层胀缝对齐。

4.2.6人行道板的铺砌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铺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铺砌完毕应逐块检查面板是否有脱空、翘起现象,并及时返工处理。

4.2.7人行道面层铺砌完毕,应及时扫缝,进行围护,封闭湿润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确需要通行的路口、通道等要搭设临时跳板。

4.2.8路缘石基层结构应与路面基层相同,并同时摊铺、碾压、养生。

4.2.9弯道段混凝土路缘石应尽量规格统一,采用预制生产方式。

4.2.10路缘石安砌时应同时控制直顺度、垂直度和顶面水平度,做到线直、弯顺,无折角、波浪、前倾后斜现象。

4.2.11侧缘石背后应浇筑水泥混凝土支撑,并还土夯实,还土夯实宽度不小于50cm。沥青混凝土摊铺前、后均应及时对破损或不顺直的路缘石进行调整。

4.2.12路缘石勾缝应饱满,整洁坚实,常温下养护不少于3天。

4.3 监理

4.3.1严把路缘石、人行道板、预拌混凝土、二灰碎石等原材料、半成品材料的进场验收,严格履行见证检测。

4.3.2应加强路缘石、人行道各结构层的分项验收,对人行道路床、基层、面层施工进行旁站,对人行道基础厚度与高程、人行道面层平整度、侧缘石直顺度与顶面高程等进行平行检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4.3.3控制工程进度,确保人行道面层、水泥混凝土、二灰土、二灰碎石等结构层必要的养生期。

4.3.4及时检查各分项的施工质量,尤其应加强对侧缘石直顺度、人行道板空鼓或松动的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书面指令其进行整改。

 

5  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防治的技术措施

5.1 设计

5.1.1对于预测轴重及交通量较大的道路,应加强设计累计标准轴载次数的复核,按照重载路面进行设计,选择较高的交通等级作为设计交通等级。

5.1.2 对于道路范围内的暗塘、杂填土、软弱地基等应有明确的处理要求。

5.1.3 对于道路路床、结构层的压实度、强度、弯沉值应有明确的要求。

5.1.4对于零填、挖方路段的路基,设计时应明确原状土处理方案,其处理深度不应小于重型汽车荷载作用的工作区深度。对于高填方路段的路基,路堤及其以下部分压实度宜按照上路堤压实度要求进行设计。

5.1.5 道路基层设计厚度应便于分层压实。

5.1.6对于透层、下封层、粘层的设计应予加强,沥青路面各类基层顶面必须设置透层,沥青层间必须设置粘层。

5.2 施工

5.2.1 路基

5.2.1.1 路基施工前要认真清除杂填土、耕作土、树根、杂草等,对路基原状土及填土应及时检测塑限、液限、含水量、CBR值。

5.2.1.2 对于零填、挖方、高填方、河塘、软弱地基等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高填方及软基处理路段施工详见第8.2.5条。

5.2.1.3 填方施工

严禁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淤泥等;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率大于30%,均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粉质土不宜直接填筑于路床;填方应分层填筑压实,分层厚度应与压实机具相匹配,且每层厚度不应超过20cm;对于过湿土填筑宜采用拌灰处理,施工过程中注意控制含灰量,并控制压实时土质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率±1%范围内。

5.2.1.4 路基施工应进行压实度、弯沉值指标的“双控”, 外观要求碾压后无明显轮迹、无裂缝、无弹簧出现。

5.2.2 基层

5.2.2.1 原材料要求

二灰土宜采用塑性指数在12~20之间的粉质黏土、黏土,土中不应有杂物,土中有机物含量宜小于10%。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石中集料的级配、含泥量、针片状含量、压碎值应满足规范要求,级配宜选用骨架密实型。

5.2.2.2 配合比确定

对现场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试验室应根据不同灰剂量下的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值选定目标配合比,施工实际采用的石灰剂量应比试验室确定的剂量增加0.5%~1%。采用集中厂拌时可增加0.5%。

5.2.2.3厚度大于20cm的基层应分层施工并验收。

5.2.2.4 二灰土拌和与摊铺控制要点

(1)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厂拌二灰土,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前先筛除集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颗粒,严格控制配合比,含水量宜略大于最佳值,运输中应采取覆盖措施。

(2)次干路及以下道路若按层铺法施工,应采用网格法控制土、石灰、粉煤灰的体积用量,并选用适宜的拌和机械,拌和均匀的混合料中不应含有大于15mm的土团和大于10mm的石灰或粉煤灰团粒。对于黏性土,必须采用稳定土拌和机进行拌和。

5.2.2.5 二灰碎石拌和与摊铺控制要点

应采取厂拌拌和、摊铺机摊铺。拌和时应严格控制配合比,尤其是石灰用量和含水量;摊铺时应进行试铺以确定松铺系数。

5.2.2.6拌和厂应向现场提供产品合格证、原材料试验报告、试配报告、混合料配合比、R7强度标准值及石灰中活性氧化物含量的资料。

5.2.2.7 碾压

(1)基层复测、找补整平应在初压1~2遍后立即进行,严禁压实后用薄层贴补找平,应确保基层一次成型。

(2)当天摊铺的必须当天碾压成型,石灰、粉煤灰稳定类混合料堆放时间不超过1天;水泥稳定类材料自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小时,并应在水泥初凝前碾压完毕。

(3)无机结合料稳定土基层应尽量避免纵、横向接缝。

(4)当二灰土中的土为砂性土时,宜选用胶轮压路机进行终压,以消除外观起皮;二灰碎石宜选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复压。碾压应控制在最佳含水率±1%范围内进行,遵循“先轻后重,先边后中,先慢后快”的原则,轮迹重叠宜1/3以上,碾压遍数不少于6~8遍。

5.2.2.8 养生

应封闭交通,保持洒水养护至少7d以上,必要时应采取覆盖措施。

5.2.2.9 验收标准

(1)实测要求

压实度、R7无侧限抗压强度、弯沉值均应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2)外观要求

碾压无明显轮迹,无推移、起皮、裂缝现象。

5.2.3面层

5.2.3.1透层宜紧接在基层施工结束表面稍干后浇洒,透层油透入基层5~10mm后方可铺筑面层。设有下封层的基层不可省却透层。

5.2.3.2透层、下封层、粘层严禁冬期施工;快速路、主干道的沥青面层严禁冬期施工。

5.2.3.3沥青面层施工前应对下承层表面进行清扫、除尘,确保下承层表面干净。沥青面层摊铺时应及时检查并控制沥青混合料摊铺、初压、终压温度,一次摊铺宽度达到双车道以上宽度时,面层施工应配备不少于5台压路机,以确保在较高的料温下完成碾压。

5.2.3.4沥青上面层未摊铺完成的严禁投入使用。

5.3 监理

5.3.1 及时做好原材料、半成品及配合比的进场验收与见证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3.2对路基处理、基层、面层施工要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加强路基外观稳定性、路基沉降控制、含水量、分层厚度、结构层厚度、含灰量、施工配合比等的现场质量控制。

5.3.3严格把好分项工程验收关,对压实度、强度、弯沉值等关键性主控指标进行见证检测。

 

6  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防治的技术措施

6.1 设计

6.1.1对于交通量较大的交叉口及公交停靠站路面结构应加强防车辙设计。

6.1.2新建路面与旧路相接时,应绘制新旧路面结构连接大样图,对基层接缝应进行防反射裂缝设计。

6.1.3沥青混合料宜选用具有较高抗车辙能力的骨架密实型级配,如采用SUP中、下面层+SMA上面层的级配组合设计等;为提高路面抗车辙性能,可选用热塑性弹性体类改性沥青,如SBS改性沥青;SMA面层应选用改性沥青。

6.1.4 道路结构组合设计时,沥青面层每层的压实厚度不宜小于混合料集料公称最大粒径的2.5~3倍。

6.1.5普通沥青混合料、改性沥青混合料、改性SMA的动稳定度分别不应小于1000、2800、3000(次/mm),特重型交通道路应提高标准。普通沥青SUP、改性沥青SUP的动稳定度分别不应小于1500、3000(次/mm)。

6.2 施工

6.2.1 车辙

6.2.1.1 原材料

(1)粗集料:应粗糙且有较多的破碎裂面,与沥青有较好的黏附性;SMA混合料应使用坚韧、有较高强度与刚度、针片状含量低、耐磨的粗集料,如玄武岩、辉绿岩等,粘附性达不到要求时,应加抗剥落剂。

(2)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宜选用机制砂;石屑生产应具备抽吸设备,0.075mm通过率不超过10%。

(3)矿粉;应选用碱性石料如石灰岩、白云岩磨细的粉料,0.075mm通过率不小于75%;回收粉尘禁止使用。

(4)沥青:快速路、主干道应选用A级AH-70道路石油沥青或基质沥青,60℃动力粘度不小于180Pa.s。改性沥青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5)沥青混合料中所有原材料均应复试合格后方能使用。

6.2.1.2配合比设计

(1)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均应进行三阶段设计,相同厂家、相同设备与工艺、相同材料、相同配比的沥青混合料三阶段设计可在建设、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只进行一次(尤其是高温稳定性、水稳定性检验)。

(2)普通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应结合本地区气候、交通等特点进行改进,应适当减少靠近最大粒径的粗集料和细集料中较细部分的比例,适当增加中间档次的粗集料,形成S型级配曲线(以下简称改进型沥青混合料)。

(3)SMA混合料级配应加强4.75mm通过率的控制,取值宜适当偏上限,以保证SMA路面不透水。混合料性能检验应包括马歇尔试件体积参数与力学性能、冻融劈裂试验、车辙试验、谢伦堡析漏试验、肯塔堡飞散试验。

(4)SUP级配设计可参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指导意见》执行。混合料试件的制备必须采用旋转压实仪。级配曲线应在控制点内,控制砂的使用,不通过限制区。设计旋转压实空隙率宜为4%。混合料性能检验应包括车辙试验、按AASHTO T 283(美国SHAP试验规程)进行的冻融劈裂试验、浸水马歇尔试验。

6.2.1.3现场施工

(1)加强对改进型沥青混合料、SMA、SUP压实质量的控制。现场应配备5~6台压路机,要求高温(温度控制见下条)紧跟碾压;改进型沥青混合料、SUP混合料压实应采用重型压路机(12-14t进口钢轮、25t及30t重型胶轮压路机),初压时2台钢轮压路机前静后振各一遍,复压时3台胶轮紧跟套压各2遍,终压时1台钢轮2 遍,碾压时应及时处治离析现象;SMA压实必须采用钢轮碾压,不宜使用胶轮,碾压时应注意集料的压碎、泛油现象,坚持“紧跟、慢压、高频、低幅”原则,碾压遍数由试铺确定,不宜碾压过度。

(2)严格控制温度。重点做好原材料加热、拌和、出厂、到场、摊铺、碾压阶段温度的控制;四车道以上路面应采用2台以上摊铺机,纵向错开5~10m梯队作业;运输应覆盖;碾压紧跟,控制碾压作业面不超过40m;SMA、SUP严禁冬期施工。

(3)现场及时检测。施工前应对下承层质量进行检测验收;改进型AC、SMA、SUP粗集料较多,应确保压实,必须每天每台班进行路面取芯,检查压实度与渗水。骨架密实型混合料的生产配合比级配应尽可能接近目标配合比,每天每台班上、下午各1组抽提试验,检验油石比及关键性筛孔误差(相对于生产配合比、括号内为SMA要求):油石比+0.2%~-0.1% ,0.075mm±2%,2.36mm±5%(±4%),4.75mm±6%(±5%),最大公称粒径±2%,最大粒径误差为零;普通沥青混凝土油石比的误差应为±0.3%。前台应进行逐盘在线监测和总量检验,计算机采集、计算的数据图表必须随工程档案存档。

6.2.2 拥包

6.2.2.1 在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时,要控制细集料的用量,细集料不可偏多,并严格控制沥青的用量。

6.2.2.2基层表面应确保干净,透层、下封层完成后应尽快进行沥青面层的摊铺,沥青面层间应均匀洒布粘层沥青,确保上下层粘结。

6.2.2.3 其余同6.2.1条。

6.2.3 施工接缝明显

6.2.3.1 在同一个路段中,应采用同一料场的集料,避免色泽不一;上面层应采用同一种类型级配,混合料配合比应一致。

6.2.3.2纵向冷接缝应尽量避免,上下层纵缝应错开15cm(热接缝)或30~40cm(冷接缝)以上。横向接缝上下层应错开1m以上。快车道、主干道应采用两台以上摊铺机联合作业,每台摊铺机的摊铺宽度不宜大于6m,上面层应采用多机全幅摊铺,减少纵向接缝。

6.2.3.3平接缝宜在尚未冷透时用凿岩机或人工垂直刨除端部厚度不足部分。当用切割机切除时,宜在当天混合料冷却但尚未结硬时进行。切割应切线顺直,侧壁垂直,清扫碎粒料后,涂刷0.3~0.6kg/m2粘层沥青,然后再摊铺新料,并掌握好松铺系数。施工中及时用三米直尺检查接缝处平整度,如不符合要求,应在混合料未冷却时进行处理。

6.2.3.4 纵横向接缝须采用合理的碾压工艺。在碾压纵向接缝时,压路机应先在已压实路面上行走,碾压新铺层的0.1~0.15m,然后压实新铺部分,再伸过已压实路面0.1~0.15m。接缝须得到充分压实,达到紧密、平顺要求。

6.2.3.5新旧路面相接处必须确保基层坚实稳定,路面结构各层次接缝应错开、垂直。

6.2.3.6对桥涵、通道等构造物接头以及检查井、超宽部位的压实,应特别注意接缝平整度的控制,避免造成跳车。

6.3 监理

6.3.1 监理人员应对沥青混凝土原材料及混合料相关试验加强见证检测,对配合比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生产配合比验证应全过程旁站。

6.3.2监理人员应对拌和厂及摊铺现场进行旁站,对配合比、温度、厚度、摊铺、压实及外观质量进行检查和平行检测,对相关试验进行见证。发现质量异常及时要求整改,并跟踪检查。

 

7  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

7.1设计

7.1.1 雨、污水及其它各类专业管线检查井位置的设置宜按人行道、慢车道、快车道的次序设计摆放,应避开公交港湾和交叉口,尽量避开快车道;雨、污水管同槽设计时,检查井设置应充分考虑卸荷板间隔净距大于10m,确保路面基层的整体性。

7.1.2 井室基础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情况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地基验槽,当现场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设计单位应及时变更设计。

7.1.3 检查井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检查井或其它整体性好、强度高、闭水理想、工艺先进的检查井。

7.1.4井周填料宜使用水泥土或石灰土、砂石,宽度应不小于0.6m。

7.1.5 施工图设计应明确不同位置井盖框的等级,绘制检查井盖框安装大样图。

7.1.6 宜在路面基层位置设置与基层等厚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分散应力,减小井周沉降和井周路面的损坏。卸荷板设双层钢筋网及角隅钢筋,井盖框选用的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行业标记明显,道路上的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盖,安装采用膨胀螺栓与卸荷板固定,对卸荷板与基层之间的接缝应进行应力吸收、隔离等形式的防反射裂缝设计。

7.2施工

7.2.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变更均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7.2.2 施工前应对井盖框、防反射裂缝材料、钢筋等半成品、原材料进行进场报验并复试。

7.2.3 检查井基础与管道基础应同时浇筑,混凝土基础施工缝应设置在平基位置,必要时在接缝处设置补强钢筋。

7.2.4 管道穿过井壁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化学建材管道宜采用中介法与井壁洞圈连接;金属类压力管道,井壁洞圈应设套管,管道外壁与套管的间隙应四周均匀一致,其间隙宜采用柔性或半柔性材料嵌密实;接入管道管径大于300mm时,对于砌筑结构井室应砌砖圈加固。

7.2.5 检查井周围路基回填应与沟槽回填同时进行,宜先从井周开始向沟槽方向回填。井周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回填土粒径不大于2cm,分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

7.2.6 未设置钢筋混凝土卸荷板的检查井周围路面基层施工宜采用反挖法施工,反挖法施工应在同标高基层压实结束后立即进行。

7.2.7 现浇钢筋混凝土卸荷板施工应采用反挖法施工,反挖法施工应在同标高基层基本成型后才能进行,卸荷板钢筋尺寸应与反挖槽匹配,卸荷板标高、横坡应与基层一致,接茬密实、平顺,卸荷板未达到设计强度不得开放交通。

7.2.8 沥青混合料下面层施工时,井口以同口径钢板覆盖,摊铺完后移除钢板,井口修边后安装井盖框,井盖框应逐只精确调整标高、横坡,使之与设计相符,盖框标高调整应使用金属垫片固定。固定井盖框的混凝土宜采用早强混凝土,当采用普通混凝土时,沥青混合料上下面层施工应间隔一定时间(1天以上),以确保固定井盖框的混凝土达到足够强度。

7.3监理

7.3.1 监理应加强对检查井通病防治方案的审查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质量的见证检测。

7.3.2 施工中应加强卸荷板、检查井基础、井身、井周回填、管道与井身连接、卸荷板与基层连接、检查井盖框与井身连接等过程施工质量的现场旁站监理。

7.3.3 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施工时,应严格检查井周沥青混凝土压实度、井盖框固定是否稳定、井框与路面接茬是否平顺。发现问题应随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8  桥头跳车防治的技术措施

8.1设计

8.1.1台背填料应选择压缩性小、透水性好的填料,或采用强度较高的工业废渣,优先选择轻质填筑材料(如粉煤灰等)。

8.1.2与桥台连接处应设置适宜长度的钢筋混凝土搭板。搭板与沥青混凝土路面连接处应增设变厚式水泥混凝土埋板。搭板与水泥混凝土路面连接,应将连接处混凝土路面板改为变厚式。

8.1.3 合理确定回填范围。台背填土顺路线方向长度,应自台身起,顶面不小于桥台高度加2m,底面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锥坡填土应与台背填土同时进行。台背回填土压实度按以下标准执行:快速路、主干道应不小于96%,次干路、支路应不小于95%。

8.1.4桥头跳车防治应积极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可采用加筋粉煤灰填筑、柔性桥台、路桥一体化设计等;对于软基处理,可采用换砂法、超载预压、真空预压、塑料排水板、粉喷桩复合地基等。

8.1.5对高填方路基、软土地基处理的设计应予加强。设计应提供路基沉降稳定的指标。高填方路基除应选择优质填料外,宜设置土工加筋材料,对填料宜掺低剂量的石灰、水泥、土壤离子稳定剂等进行稳定。

8.2施工

8.2.1在工期允许情况下,台背填土宜与路基填筑同步进行。台背回填应分层压实,一般每层虚铺厚度不大于20cm,应在桥台背墙或明显处标明高度逐层填筑,逐层碾压、逐层检测。

8.2.2台背回填应加强压实度控制,检查频率为每50m2检测1点,不足50 m2时至少检验1点,每点都应合格。

8.2.3 台背回填路基应挖成台阶,一般情况下,台阶宽度不小于1m,每级台阶高度不大于0.6m。回填处如有泄水孔或其他构筑物时,必须设置碎石等反滤层。

8.2.4 施工所用机具应适应回填操作空间,若不适宜采用大型压路机碾压时,应尽量采用小型手扶振动夯或手扶振动压路机压实。

8.2.5对复合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高填方、软基处理应进行沉降观测;施工应控制填筑速率,路基沉降稳定、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分项施工。

8.3 监理

8.3.1 检查桥台回填材料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8.3.2 检查桥台回填材料每层虚铺厚度、压实遍数及碾压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8.3.3 对台后回填压实度、复合地基承载力检测及沉降观测进行见证。

9  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的技术措施

9.1设计

9.1.1在设计中明确管道基础承载力要求。对地质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提出相应地基处理措施。

9.1.2 设计中应明确,所有管道必须全数进行相应的功能性试验(如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无压管道的闭水或闭气试验、化学建材类管道的变形量检测等)。

9.1.3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沟槽回填材料。

9.1.4 设计中应明确沟槽各回填部位的压实度要求。

9.1.5对埋地敷设的硬聚氯乙烯管、双壁波纹管等化学建材类管道,设计中应明确管材的环刚度要求,且管顶设计覆土层厚度不得小于0.7m(不含道路结构层),当达不到0.7m时,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9.1.6原则上雨水支管不得处于道路基层内,当雨水支管处于道路基层内时应设计360°混凝土包封;对于宽度小于50cm、管顶距离路面基层顶面的回填高度小于30cm的过路沟槽,应使用素混凝土或级配砂石回填;对于宽度为0.5~2m的沟槽回填土应掺灰或水泥进行稳定。

9.1.7应在过路管线沟槽的路床顶面位置设置土工织物等防不均匀沉降措施。

9.1.8沟槽回填土为重粘土时,宜采用3%~5%的低灰剂量进行砂化。

9. 2 施工

9.2.1 闭水试验前,所有支管均应预留到位,尽量避免出现闭水试验后,再开凿井壁安放支管的情况。

9.2.2 按设计要求,在所有管道的相关功能性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沟槽回填。

9.2.3 沟槽回填前应排干积水,清除淤泥、松土及杂草、杂物后再进行回填。

9.2.4 沟槽回填应严格控制回填土质、粒径及含水量,严禁回填淤泥、腐殖土、有机质和含生活垃圾的土,沟槽回填土为重粘土时,应进行破碎,粒径不应大于5cm。

9.2.5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分层压实厚度及压实度应符合设计和GB 50268-2008的要求。

9.2.6 沟槽两侧应对称回填,其高差不得超过30cm。

9.2.7过路管线的施工应在道路基层施工前完成。

9.3 监理

9.3.1 严格按设计、规范要求对管道的有关功能性试验(如压力管道的水压试验、无压管道的闭水或闭气试验、化学建材类管道的变形量检测等)进行旁站监理。

9.3.2 加强巡视、旁站及平行检验,严格控制回填质量,并按规范要求对回填土的环刀检测进行见证取样。

10路面积水、不平整防治的技术措施

10.1设计

10.1.1设计应按照排水规划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路面排水畅通,对于公交港湾、交叉口、桥面、道路竖曲线低洼点、出水口的排水设计应予加强。

10.1.1.1公交港湾、交叉口、道路竖曲线低洼处和路面较宽、汇水面积较大区域应分别设置足够的雨水收水井。长度较长的分隔带、绿岛应设置过水槽,过水槽位置应与收水井位置对应。

10.1.1.2四车道及其以上桥面应设置汇水槽、泄水孔等排水设施,泄水孔位置应位于桥面边缘,汇水槽、泄水孔顶面高程应低于铺装层10~15mm。

10.1.1.3雨水出水口高程应高于河床底标高。出水口段的管径应不小于雨水主干管的管径。旧路改造如利用原出水口,应对原出水口进行勘查,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10.1.1.4对于道路新建、改造而引起的周边区域排水不畅,应及时结合现场地貌特点进行排水变更设计。

10.1.2设计应采取措施防止路基、沟槽、井周等的不均匀沉降,详见第5.1.2条、5.1.4条、7.1.2条、7.1.4条、7.1.6条、8.1.5条、9.1条。

10.1.3路面排水设计应积极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如具有排水、抗滑、抗车辙、调温、降噪性能的排水性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等。

10.2施工

10.2.1应严格按图施工,采取技术措施,防止路基、沟槽、井周等的不均匀沉降,详见第5.2.1条、5.2.2条、7.2条、8.2条、9.2条。

10.2.2道路施工

10.2.2.1从基层做起,逐层提高平整度。施工单位应提高道路施工机械化水平,路基、基层施工应配备平地机、摊铺机,二灰碎石等上基层施工应采用摊铺机铺设。施工前应进行试铺,路基、基层铺设完毕应及时复查平整度、高程并整改。

10.2.2.2沥青路面施工

(1)加强道路平石高程控制,平石安砌后应加强防护,避免施工机具对平石的碰撞和沥青喷洒引起的污染。

(2)保证充分供料,摊铺机必须缓慢、均匀、连续摊铺,避免间隙和停顿。

(3)加强高程控制,摊铺机应采用自动找平方式,下面层宜采用钢丝绳引导的高程控制方式,上面层宜采用比较长的平衡梁或雪橇式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尽量采用非接触式平衡梁。施工应避免摊铺后的人工修整。

(4)加强面层压实度、接缝、摊铺宽度控制,详见第6.2.1.3条、6.2.3条。

10.2.3排水施工

10.2.3.1雨水管道施工时,应加强管内底及流水面高程的控制,防止倒排水现象。

10.2.3.2雨水收水井施工时,收水井长边应与道路边线重合(弯道部分相切)。平缘石与雨水收水井衔接要平顺,雨水收水井井篦顶面低于周围道路1~3cm,平缘石在路面纵向应有1m的顺坡,使雨水口有一定的过水面积。

10.2.3.3排水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除管道内垃圾、杂质,清除堵头。道路施工时,应加强管道维护和检查井的覆盖保护,防止管道堵塞。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雨天的排水专项检查,发现排水不畅或路面积水现象,应及时会同监理、设计单位确定整改方案并返工处理。

10.3监理

10.3.1加强对道路平整度、高程以及管材、平基、管内底高程、流水面、雨水收水井的平行检验。

10.3.2加强对路基处理、沟槽与井周回填、沥青面层施工的现场旁站。

10.3.3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雨天的排水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11  附则

11.1 本办法由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解释。

 

附录一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施工单位):

    由你单位承建的                                    工程以下内容列入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计划,具体项目如下:

1、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防治

2、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防治

3、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防治

4、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防治

5、桥头跳车防治

6、沟槽处路面沉陷防治

7、路面积水、不平整防治

8、

9、

防治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是有效提高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举措,务求实效。请参照《扬州市市政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办法》(城市道路篇)的要求,认真编制上述项目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审查后,于      年    月    日前报我单位批准。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代表

 

设计单位代表

 

监理单位代表

 

施工单位代表

 

注:本任务书一式三份,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附录二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报告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规模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1

人行道板松动、碎裂、沉陷和路缘石破损、不顺直

 

2

沥青混凝土路面龟裂

 

3

沥青混凝土路面车辙、拥包、施工接缝明显

 

4

检查井盖框破损、井周路面损坏或沉陷

 

5

桥头跳车

 

6

沟槽处路面沉陷

 

7

路面积水、不平整

 

8

 

 

9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附件:     份。

附录三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工程规模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

 

开工日期

 

工程地点

 

竣工日期

 

防治项目

完成情况

 

主要防治

监督措施

 

平行检验

内 容 及

结    果

 

防治成果

评    价

 

备    注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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